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克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Ivermectin Dispersible Tablets 12mg】26盒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克敏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 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1796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扣案【Ivermectin Dispersible Tablets 12mg】26盒均 屬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供陳明確,該 等扣案物迄未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 燬,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上開物品,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95號
被 告 賴克敏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檢察官 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 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 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 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 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 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台上 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賴克敏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 輸入禁藥罪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1796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 訴處分書及執行卷宗附卷可佐。而扣案之「Ivermectin Disp ersible Tablets 12mg」26盒,含有Ivermectin 12mg等成 分,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規定列管之藥品,且係未經許可自國 外輸入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 覆聯絡單等資料在卷可稽,是扣案之「Ivermectin Dispersib le Tablets 12mg」26盒為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未 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 用以犯過失輸入禁藥罪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 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爰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檢 察 官 紀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