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21號
TNDM,113,交附民,21,202403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吳季芸(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
被 告 梁燕(年籍詳卷)
被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詳卷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訴訟代理人 賴信凱
上列被告梁燕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8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