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057號
TNDM,112,附民,1057,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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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附民字第896號112年度附民字第898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49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55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63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057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76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45號
原 告 石肇中

劉光耀
洪立芳
林泰均
王語
黃暄婷
林稟彬

周少

方詩瑜
被 告 張宥亞



上列被告張宥亞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55
號),經原告石肇中(112年度附民字第848號)、原告劉光耀
112年度附民字第896號)、原告洪立芳(112年度附民字第898號
)、原告林泰均(112年度附民字第949號)、原告王語莉(112
年度附民字第955號)、原告黃暄婷(112年度附民字第963號)
、原告林稟彬(112年度附民字第1057號)、原告周少立(112年
度附民字第1767號)、原告方詩瑜(113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各
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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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