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楊原誠
即 被 告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3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112年
度易字第15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原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原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8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543號判決在案,該判決正本於1 13年1月10日送達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上 訴人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3年1月26日提起上訴,惟其所 提出之聲明上訴狀內僅略稱理由後補,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 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