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佩璇
選任辯護人 蘇淑珍律師(法扶律師)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妹 謝佩珍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0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佩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謝佩璇與A女(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係直播賣家與客人 關係,素有情感糾紛,謝佩璇與A女因另案涉訟於民國111年 12月14日同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開庭,A女偕同符麗君到 該署,庭訊結束後,詎謝佩璇於同日15時許,在法院圍牆外 國平路之人行道,基於恐嚇之犯意,恫稱:「徐瑞庭(音同 )快要來了,他拿著開山刀」等語,致A女心生畏懼,致生 危害於安全。謝佩璇復基於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及毀損 之犯意,於同日16時45分許前往A女之住處(地址詳卷), 未經同意即進入A女之住處附連圍繞之庭院,並破壞門鈴、 機車車牌、盆栽,致上開物品遭損壞達不堪用之程度。嗣經 A女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證人符麗君的警詢證述,不同意有證據能力。二、本院對證據能力之判斷:
(一)證人即告訴人A女、證人符麗君於警詢時之證述: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 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
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 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 之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即告訴人A女、證人符麗君於 警詢時之證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經被告 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人業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 ,其等供述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或其他法律規 定傳聞例外之情形,依刑事訴訟第159條第1項規定,認無證 據能力。
(二)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 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 得為證據。經查,A女於偵查中所為陳述,經檢察官告以具 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之證述, 應足擔保該證述之真實性,且無積極證據顯示有何客觀上顯 不可信之情況,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傳喚A女到場接受交互詰 問,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是A女於偵查中所為證詞,具 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 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 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 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 序,是堪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份:
一、前揭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毀損部分,業據被 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 人A女、證人即A女之父(姓名年籍詳卷)於警詢時、偵查中 證述明確,並有現場蒐證照片10張(警卷第35-43頁)可資佐 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 ,本案被告之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毀損部分犯行 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恐嚇部分:訊據被告固供認其與告訴人係直播賣家與客人關 係,素有情感糾紛,於事實欄所示時、地有說「徐瑞庭(音 同)快要來了,他拿著開山刀」等語,惟否認有恐嚇之犯行 ,辯稱:這是在我精神衝動下講出不適當的言語,但那句話 絕對不是對告訴人講的,告訴人當時已經離我兩百公尺外在 錄影,我是對符麗君講,光碟內容從頭到尾都是我跟符麗君 的對話,我沒有跟告訴人講到任何一句話;那時我情緒有點 崩潰,所以我講的可能是比較聳動的言詞,我沒有要讓對方
害怕,只是想講一些聳動的詞彙,突顯我情緒的張力云云。 經查:
(一)被告與告訴人係直播賣家與客人關係,素有情感糾紛,被告 有於上開時、地稱:「徐瑞庭(音同)快要來了,他拿著開 山刀」等語,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坦認,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本院卷第151-159頁) ,並有錄影光碟1片、本院勘驗案發時之錄影光碟,有審判 筆錄、擷取照片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7-139、145-146頁) ,上開事實,先可認定。
(二)勘驗本案發生時、地被告之言行之內容如下: 檔案時間 勘驗內容(畫面中身穿藍色連衣裙、肩背白色包包之女子應為證人符麗君;身穿白色外套、藍色牛仔褲之女子應為被告謝佩璇;未出現於畫面中之錄影者為告訴人A女) 00:00-00:26 符麗君:怎樣嗎?你幹嘛要打我? 謝佩璇:你是我媽欸。 符麗君:我還你奶奶勒。 隨後謝佩璇便朝著符麗君方向下跪,並不斷說著「奶奶」、「奶奶你不要死啊」等語。(圖一) 00:26-00:37 謝佩璇:徐瑞庭(音同)快要來了,他拿著開山刀,奶奶你快走,你是我的奶奶。 (謝佩璇說完並再度下跪)(圖二) 00:37-00:52 謝佩璇:嗚嗚嗚(哭泣聲),...(聽不清楚)奶奶。 (符麗君與錄影者A女繼續向前走,離謝佩璇距離漸行漸遠) 符麗君:他怎麼了啦齁。 A女:沒有,吃藥就是這樣。 謝佩璇:列祖列宗,...(聽不清楚)保佑他們平安,列祖列宗在上。 A女:直接去告,直接現場提告。 00:52-02:26 畫面中符麗君與A女走路前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西側門。(圖三、圖四) 有本院勘驗筆錄、擷取照片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45-146、1 37-139頁)。
三、證人符麗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剛才有無看到法院當庭 撥放的錄影畫面?)是。(你當時有無在畫面中的現場?) 有。(一直往前走的那位是你?)是。(當時是誰拿手機拍 攝錄影?)賣家,就是本案被害人。(當時被告在講的「奶 奶」是指誰?)我。(畫面中聽到被告講:「『徐瑞庭』要來 了,他拿著開山刀。」,「徐瑞庭」是誰?)我不知道。( 當時被告說:「『徐瑞庭』要來了,他拿著開山刀。」,他這 段話的意思為何?)那要問被告,我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是否有聽到這句話?)不是很清楚,我有聽到「開山刀」, 人名我不知道。(在影片中,被害人聽到這些話時,有無跟 你說被告說這些話對他造成什麼影響?)我不知道,就他們 家被破壞而已等語(本院卷第147-150頁)。證人即告訴人A 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在影片有說:「『徐瑞庭』要來 了,他拿著開山刀」,意思為何?)那句話的意思是被告要 跟徐瑞庭到我家。(「徐瑞庭」是誰?)被告的朋友。(為 何被告只講「『徐瑞庭』要來了,他拿著開山刀」,你會覺得 被告是想要去你家,想要對你做不好的事?)因為隨即被告 立馬坐了計程車到我家。(如果就看「『徐瑞庭』要來了,他 拿著開山刀」這句話,要如何連結到這句話是衝著你而來, 除了剛才你說後續被告真的去你家做了一些不好的事之外, 是否有別的可以支持這句話是衝著你來的?)我可以證明的 方式是,因為開完庭後被告對我非常不滿,被告拉著我帶來 的證人符麗君,不斷的一直講我的壞話。我帶來的證人當然 不會聽他的,被告一直拉著證人符麗君,法警看到叫我們趕 快走,不要大聲喧嘩。但一出去,我們都沒有理被告,被告 就生氣打證人符麗君,他說馬上要帶他朋友拿開山刀來,我 當然知道被告是衝著我來的。(你是從被告講這句話之前就
跟你有相當的言語衝突,及事後去你家有做住宅毀損的動作 ,所以你會連結到這句話是衝著你來?)對,而且被告是立 刻、馬上有這些動作。(被告說「『徐瑞庭』要來了,他拿著 開山刀」,被告當時是在跟誰講這句話?)他在跟我講。( 他那句話是否是「『徐瑞庭』他要來了,他拿著開山刀,奶奶 你快走」?)對。(你剛剛說奶奶是指證人符麗君?)是。 (為何你會覺得這句話是在跟你說?)因為那天我在家裡, 我是被證人符麗君開車載來法庭,所以證人符麗君會載我回 家,我跟他是一起行動的。(是否看過法院的光碟?)有。 (此光碟全文有無講到要去你家或類似的話?)既然被告已 經大喇喇的講他的朋友要拿著開山刀過來,要對我們不利。 影片中被告沒有說要去我家。(影片中被告說「『徐瑞庭』要 來了,他拿著開山刀,奶奶、奶奶快走。」,如果單純就這 句話,被告也沒有提到要去你家,他只講到開山刀,及你們 快快走,這樣的話你們聽了會害怕?)會,當然會,這是恐 嚇。(為何會害怕?)因為他的朋友要拿開山刀來找我們, 我們不怕嗎。(你在影片40秒處有表示說「他吃藥都是這個 樣子」,你當時講這句話的心情為何?)因為我知道被告有 在嗑藥,也有勒戒。我當時是把我的手機架在我肩膀上往後 拍,符麗君是在我旁邊。(被告問:法院出來後,我跟你從 頭到尾都沒有對到話,你距離我大概一、兩百公尺以外,我 講話都是對證人符麗君,為何你會覺得我在對你恐嚇?)從 你出法庭後,你對我及我帶來的證人很不友善。我怎麼可能 離你一、兩百公尺而已。因為我的證人從頭到尾都沒有進到 法庭裡,我開完庭就跟我證人說可以走了,被告馬上就去拉 我帶去的證人。但那天檢察官並沒有傳這位證人進來作證, 你拉著他,他跟你又不認識,你不是在針對我,你是針對誰 。你就是在針對我等語(本院卷第151-158頁)。其等就案 發當日經過,證述內容與錄影內容大致相符,且告訴人A女 明確證述有因被告當日話語心生恐懼等情。
(三)按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 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27年4 月17日最高法院27年度決議㈠意旨參照);亦即該條所謂之 加害,不須果有加害之事,亦不必真有加害之意。再恐嚇罪 之通知危害方法,並無限制,除以積極明示之言語舉動外, 凡以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 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而被告在與 告訴人之訴訟開完庭後,所稱「徐瑞庭(音同)快要來了, 他拿著開山刀」之言語,在社會通念上亦係不善並具有濃厚 警告意味之語句,含有將加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之意
思,亦屬告知將來可能不利之表示。又衡之常情,一般人面 對前述威嚇時,通常均會產生行為人可能進一步採取實害行 為等害怕、畏怖之心理壓力,足使聽者感受心理上之壓力、 不安,由此益徵告訴人證述伊因此感到害怕等語,實與常情 無違,確屬可信。從而,被告上開所為客觀上顯屬以加害生 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告訴人之行為,且足使告訴人心生 畏懼,致生危害於告訴人之安全甚明。
(四)被告行為時已係年滿40歲之成年人,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及 豐富之社會生活經驗,對於上開各情自不得諉為不知,其在 與告訴人A女因另案涉訟,開完庭後為上開行為,主觀上應 已清楚認知其所為足使告訴人A女心生畏懼,即堪認其確有 恐嚇危害安全之故意。
(五)至於被告辯稱:其非對告訴人講,告訴人當時已經離其200公尺外在錄影,我是對符麗君講云云,惟依前揭勘驗案發時之光碟內容,雖告訴人A女未出現在畫面中,此係因告訴人A女即為錄影之掌鏡者,而依拍攝之角度,可知掌鏡之人所處之位置即在符麗君身旁,而被告在說出「徐瑞庭(音同)快要來了,他拿著開山刀」等語時,其前方為錄影掌鏡之人即A女及符麗君,被告與錄影者間距離約3至4個車道寬,被告係面對符麗君及告訴人之方向而為前揭言語等情,業經本院勘驗現場錄影之內容,有前揭勘驗筆錄、擷取照片可以佐證,亦堪認定屬實,足認被告所說:「徐瑞庭(音同)快要來了,他拿著開山刀」之對象,除符麗君外,當係包括錄影掌鏡之人A女無訛,被告前揭所辯,尚非可採。(六)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謝佩璇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同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 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又被告本案所為毀損、無故 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之犯行,時間密接、地點相同 ,均係基於同一目的,兩者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核屬 同一之犯罪計畫,應可視為一行為之數舉動,侵害不同法益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毀損他人 物品罪論處,起訴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容有未恰,附此敘明 。被告所犯上開恐嚇、毀損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事實互 異,核屬數行為,構成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平和之態度處理糾紛,率以事實欄所 載之言語恐嚇,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又 進入A女之住處附連圍繞之庭院,並破壞門鈴、機車車牌、 盆栽,造成告訴人之居住安全、財產法益均遭破壞,影響社 會安全秩序;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損害;復考量被告 坦承毀損及侵入住居犯行,暨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對告訴 侵害之程度,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翁逸玲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