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413號
TNDM,112,易,1413,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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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芷妍


謝易庭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1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芷妍吳珮珊因有口角糾紛,李芷妍 因而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中午某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上轉發被告謝易庭(涉嫌公然侮辱 部分未據告訴)張貼之「整天亂是在亂三小,不是說我哥欠 你錢,來收啊,瘋女人!」貼文,並標註吳珮珊於該社群軟 體註冊之帳號,另加以「哈哈哈哈哈哈,快過年了,年獸又 要出來了,驚係狼」等語,致李芷妍於該社群軟體上之友人 約200餘人,均得共見共聞上開貼文,足以貶損吳珮珊之人 格社會評價。吳珮珊因見上開貼文,即與李芷妍謝易庭2 人相約於當日下午某時,在臺南市○○區○○路00號保安宮談判 ,詎李芷妍謝易庭2人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共同徒手 毆打吳珮珊,致吳珮珊受有頭部外傷、胸部挫傷併瘀青、右 臂挫傷併瘀青、左前臂挫傷併瘀青、右大腿挫傷併瘀青之傷 害。因認被告李芷妍所為,係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 害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謝易庭所 為,係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吳珮珊告訴被告李芷妍傷害、公然侮辱; 告訴人吳珮珊告訴被告謝易庭傷害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 李芷妍係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謝易庭係涉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314條前段之規定,均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吳珮珊與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成立 調解,告訴人吳珮珊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3年度南司 刑移調字第222號調解筆錄1件、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本院 卷第167至169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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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