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98號
112年度易字第1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5
22號、111年度偵字第26304號、112年度偵字第7158號)及追加
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3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國欽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名片柒張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編號4、6、9、11至12、17、19、25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國欽明知其並非「正億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正億 公司)」及「駿華水電工程行(下稱駿華水電行)」之人員, 且其兄擔任負責人之「豐利水電行」業於民國109年7月29日 起已停業,亦非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外 包商人員,其已無依約履行附表所示之人安裝電表之能力, 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 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持印有「豐利水電工程(台電合約甲 級承裝業)/正億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陳國欽」之名片(下 稱豐利、正億名片)或「駿華水電工程行/陳國欽」之名片( 下稱駿華名片),向附表「被害人」欄位所示之人,佯稱: 可代為向台電公司申請增設或分戶用電,以節省電費云云, 致附表「被害人」欄位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 表各編號「詐欺金額」所示金額之款項予陳國欽。嗣陳國欽 收款後,均僅裝設電表外殼、拉設室內電線,而後即置之不 理。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究辦,並經警於111年9月 6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陳國欽位於臺南市○○區○○路0巷00 號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派工單、用戶同意書及 收款憑單、電費收據或使用執照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12、14至16、18至27「被害人」欄位所示 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第五分局、第二分局 及永康分局分別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 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陳國欽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 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1098號卷第233至240、316至317頁 ),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 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 ,均依法定程序取得,經合法調查程序,與待證事實間復具 相當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招攬附表所示被害人加裝電表工程,收 取如附表所示款項,至本件被查獲前附表所示電表裝設工程 均未裝設完畢,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是 去做生意,工程線路都已經完成,只差顧問公司送資料給台 電,我資料都已經送佳南水電瓦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佳南 公司),也要等客戶的使用執照出來才能去申請(例如附表編 號4、9、15、19、26部分);另附表編號2部分確定不能申請 ,已退費,送件拿電費收據、客戶身分證影本就可以,多數 電表都已經裝設完畢,且附表編號21、22、24、26部分客戶 我有補貼他們1至2千元款項,都是因為佳南公司延誤勘察才 會害我被告詐欺云云。
三、經查:
(一)被告有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持附表所示名片向各編 號所示被害人推銷承攬加裝電表工程,並收受附表所示被害 人給付如附表所示工程款後,均僅完成配線、電表外殼之安 裝,而在本案111年9月6日遭查獲前,均未完成附表所示工 程等情,為被告坦承在卷(本院1192號卷一第249頁),並供 稱其使用駿華名片至109年年底、110年2至3月則印豐利、正 億名片使用等情(偵一卷第34至35頁),並有附表各編號所示 證據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二)再者,被告並非正億公司或駿華水電行之人員等情,業為被 告所不否認(警二卷第6頁、偵一卷第34至36頁、本院1192號 卷一第249頁),且經證人即駿華水電行實際負責人黃福成於 偵查中證述:我沒有看過駿華名片,這是110年有人告被告 ,我至金華派出所製作筆錄時才看過,我沒有同意被告使用 駿華水電行名片,被告也不是台電外包廠商等語明確(偵一 卷第79至80頁),並有上開二公司行號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列印(正億公司已於97年9月12日起解散)、營業登 記資料在卷可稽(警二卷第33、37頁、偵一卷第27頁);另豐
利水電行自109年7月29日起即停業迄今,負責人為陳天成, 並非被告等情,亦有該行號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 印可資佐證(警二卷第31頁),可見被告向附表所示各被害人 推銷或承攬電表加裝工程時,所提供與各被害人之公司行號 資訊或自陳為台電外包商人員等語已與事實不合。(三)被告亦坦承其與正億公司沒有配合,單憑豐利水電行無法申 請電表,需與其他顧問公司配合等情(警二卷第11頁),此與 證人黃福成證述:必須是有加入電器工業公會,水電承裝業 執照才可以去申請電表等語(偵一卷第79頁)及台電公司112 年9月11日函文所示內容(本院1098號卷第47頁)一致,可見 被告並無單獨向台電申請電表以完成附表所示工程之能力, 卻刻意隱匿此部分情況,仍以上開名片記載虛偽之公司行號 或假以台電外包商身分,向附表多數被害人佯稱數週內或近 期即得以安裝分戶電表完成。
(四)又被告雖辯稱附表編號1部分資料有送與黃福成去申請,但 台電規定新安裝電表要走明線,附表編號1被害人家有裝潢 要走暗管,所以說要過一陣子才能安裝;附表編號2至27是 因為原配合之佳南公司消極怠惰或與其有嫌隙始無法配合送 件為附表編號2至27所示被害人申請電表云云: 1.被告於108年間即多次承攬同類型工程未能履行,經被害人 提出詐欺告訴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 348、9632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查(偵四卷第145至147 頁),可見被告承攬附表編號1所示工程時,其已無穩定由自 己或委託配合之顧問公司為客戶申請分戶電表之能力。佐以 證人黃福成於偵查中證述:我沒有印象有幫德南街之客戶申 請,也沒有申請電表沒有通過之情形(偵一卷第80頁),顯見 被告根本未委由當時合作之廠商為該編號所示被害人申請分 戶電表,而在被告根本無自行申設電表之資格,又不委由配 合公司為該被害人申請,可見被告自始沒有履行該契約具體 行為。且附表編號1所示被害人證述:被告未曾告知要走暗 管,被告直至110至111年間均還曾允諾要裝設電表等情(警 一卷第4頁、偵一卷第43至至44頁),不僅與被告上開辯詞不 合,且如被告有意履行契約,又豈會在數年期間均不重新委 託當時配合之佳南公司予以送件或通知被害人協商處理,直 至該被害人於111年7月15日至警局提出告訴後,始為退款之 可能,由此可徵被告實際上並無履行該部分契約之真意,是 被告此部分所辯,實難採信。
2.被告於警詢、本院審理中陳述佳南公司與其有嫌隙之時間為 111年8月中,111年4月至7月還是委託佳南公司送件等語(警 四卷第19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306頁)。經查:
①附表所示各被害人有多數提及被告承諾安裝電表時間多在1至 3週內可以完成,且各電表申請安裝均為獨立書面申請、個 案審查,並無需批次送件之必要,此觀台電公司臺南區營業 處112年10月31日函文檢附之附件表燈分戶登記單足可佐證( 本院1192號卷一第191至224頁),可見按照被告訂定契約當 時允諾之工程正常流程,其會在1至3週內委請其他配合廠商 向台電申請分戶電表。然而被告承攬附表所示各被害人工程 距離佳南公司不願配合送件之111年8月尚有1月至4月期間, 被告仍有充裕時間可以將該等被害人資料送與佳南公司。然 警方於111年9月6日至被告上開住處搜索時,卻扣得如附表 編號2至27所示之派工單、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台電公 司繳費憑證「原本」,並均附上空白之台電公司表燈登記單 (影本卷頁詳附表及正本為本案扣案物,並有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警四卷第25至29頁),可見上 開申請電表所需資料均尚在被告掌握中,被告並未將之交付 與真正得向台電公司申請電表之配合顧問公司即佳南公司。 ②參以證人即佳南公司負責人李勳忠於偵查中證稱:佳南公司 有在幫他人向台電公司申請電表,申請電表只要有客戶來委 託,文件齊備我就直接送件了,被告委託申請電表時間為11 1年年初,後來覺得他講話不太實在,就直接告訴他不要再 來找我了,但我跟被告沒有嫌隙等語(偵一卷第113至115頁) ,更徵被告自始並未將附表編號2至27所示各被害人申請電 表文件交付與佳南公司。倘若並非附表編號2至27所示契約 約定當下,佳南公司已表明不願與被告合作配合申請電表或 被告實際上並無委託佳南公司辦理電表申請之業務,被告豈 有無端積壓數十件電表申請案件均無委請佳南公司申請分戶 電表之理?再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稱:李勳忠一直拖延 ,我有找黃金豐(音譯),但是他也沒有答應我,我還是等佳 南公司老闆去申請等語(本院1192號卷一第305至306頁),由 此可見被告承攬附表編號2至27所示契約時,被告實際上並 無其有意願與之配合之廠商得以送件申請分戶電表,而無履 行附表所示契約之能力,卻仍繼續以虛偽之名片向附表編號 2至27所示被害人推銷、訂立契約,於短暫時間內頻繁承攬 同類型工程,其對於附表所示之工程款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 明。
(五)被告雖辯稱附表編號4、9、15、19、26部分需補正使用執照 ,但附表編號15所示被害人否認被告有請其補正文件;附表 編號9、19、26所示被害人陳述被告有請其等補文件,但時 間不記得等語(本院1192號卷一第397、393、401、411頁)。 而經查核本案扣案所附上開被害人之資料,附表編號4、5、
9、15、19、26部分被告持有之申請資料內,已附有所有權 狀、使用執照,而該等被害人與被告訂約時間距離本件被查 獲期間尚距2月至4月,但被告仍未依約為之送件申請分戶電 表,顯見被告上述仍有文件需補正為卸責之詞,不可採信。(六)至於被告雖就附表所示工程有從事牽線、安裝電表外殼等部 分事項,但實際上分戶電表如未能通過台電公司核准安裝送 電,上開部分工程完全無法達到實際上真正契約核心目的。 此由證人李勳忠證述:申請電表後,台電公司會先審查文件 是否齊全,再派人去現場核對,如是可以安裝,他們就會通 知繳費,繳費後客戶會先配線,台電再看是否符合規格,之 後才會核准送電等申請分戶電表之流程(偵一卷第115頁), 會先確認電表可否核准後再配線,避免浪費配線之人工費用 ,較為合理。可見被告為上開部分工程,顯然是為取信附表 所示被害人以收取全部工程款之舉,難認被告就該等工程款 自始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本件扣案文件固然屬被告 申請分戶電表之文件,但被告就附表所示各項工程,自訂約 至遭本件被害人提告或查獲期間,最短歷時1個半月起至4月 不等,最長歷時數年。而被告坦承一般此類工程差不多半個 月即可安裝完成電表,縱使需補發證件也是1個多月,李勳 忠已經延誤,但是我還是要接其他生意,也是說最晚2週完 成等語(本院1098號卷第249、349頁),顯然被告是在本件被 查獲前業已無履約能力而延宕無法履行附表各次申裝分戶電 表事務,並非是因本件扣押上開文件而無法履約甚明。(七)最末,被告辯稱有與附表編號1至3、5、7至8、10、13至16 、18、20至24、26至27所示被害人後續處理退費、補貼或協 助安裝完成電表事宜,但經比對安裝電表時間、退費時間多 在被害人提出告訴或111年9月6日被告遭搜索查獲後、本院 審理中所為(詳附表「電表裝設情況/和解或調解情形」欄位 ),雖可認被告犯後有積極彌補被害人損失之行為,但無解 於被告前無履約能力及意願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所為 之詐欺取財犯行。
(八)綜上事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其犯行均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數罪,係於不同時間對不同交易對象所為,顯 係基於個別犯意,而為數個犯罪行為,應予分論併罰。(三)爰審酌被告利用附表所示被害人為求節省電費之期待,以虛 偽之公司行號、名片或自陳台電外包商人員,在不具備獨立
申請分戶電表資格,且無找妥合作得為其申請分戶電表廠商 之情況下,其擅自對附表所示被害人佯稱得為之申設分戶電 表,自附表所示被害人詐取金額供己使用,使附表所示被害 人受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錢損害,並衡酌被告犯後否認 犯行之態度,已退還工程款予附表編號1之告訴人,另與附 表編號2至3、5、7至8、10、13至16、18、20至24、26至27 所示被害人以退費或為之申裝電表完成等方式和解或調解( 其餘被害人多表示無調解意願或無法到院實際調解而無從進 行調解,難以全部歸責被告),並兼衡其本案犯行手段、對 各被害人造成之損害程度、被告自述五專畢業、中風身體不 佳、離婚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所犯各罪,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並考慮整體犯罪之可非難性,本案 各次犯行之同質性,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宣告 刑及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沒收:
(一)本案被告已經與附表編號1至3、5、7至8、10、13至16、18 、20至24、26至27所示被害人以附表「電表裝設情況/和解 或調解情形欄位」所示方式退費或為被害人安裝電表完成, 可見被告並無實際保有上開犯罪所得,該等編號犯罪所得, 如再予以沒收顯屬過苛,故就上開已經由被告安裝完成電表 或退費部分,不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至於附表編號4、6、 9、11至12、17、19、25所示犯行,被告既然尚未與被害人 達成和解,仍保有該等犯罪所得共計179,000元,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就該等金額諭知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扣案之豐利、正億名片7張,為被告所印,證明虛偽公司行 號身分之用,堪認是屬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為被告與附表所示 被害人及其他客戶訂立契約之文件及iPHONE1支,是屬於後 續被告用以日常生活聯絡之物,且部分與本案無關,亦均非 違禁物,不具刑法上重要性,故均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慶瑋追加起訴,檢察官董詠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詐欺地點均為被害人住所,故隱匿部分資訊(確切地址詳 卷);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用戶 詐欺時、地/所持名片/詐欺金額 電表裝設情況/ 和解或調解情形 左列交易之證據 ⒈ 江佳益 (提告) 109年9月30日10時許/ 臺南市南區德南街/駿華名片/1萬7千元 被告迄今仍未裝設;未成立調解。【台電公司112年10月12日台南字第1120022558號函文及附件(本院1098號卷第163至165頁)】、被告已於111年7月16日、7月20日退款1萬7千元(偵一卷第47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偵查中指述:有提供電費收據、身分證影本與被告申請電表,期間沒有說要走暗管,被告承諾在109年中秋節過後來裝設電表,後來持續撥打名片上電話均無從聯繫,直至110年5至6月、000年0月間再度承諾會來裝設電表,但迄111年7月中報案前均未裝設,且查無向台電申請電表等語(警一卷第3至6頁、偵一卷第43至44頁)。 ②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左列名片、駿華水電行營業登記資料(警一卷第7頁、偵一卷第27頁)。 ⒉ 劉素芸 (提告) 111年4月19日22時許/ 臺南市北區長榮路5段/豐利、正億名片/2萬2千元 被告於112年12月1日給付1萬元。【本院112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31號調解筆錄、本院112年12月5日公務電話紀錄(本院1098號卷第225至226、285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前來推銷安裝電表,我同意,當日及翌日支付左列費用,預計111年5月初會來安裝好電表,但直至111年9月10日均未出現施工,撥打對方電話亦未接聽等語(警一卷第13至14頁)。 ②左列名片、簽收單據、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台電公司繳費憑證(警二卷第17頁、警四卷第283至285頁)。 ⒊ 黃惠雲 (提告) /王榮昌 111年4月30日12時許/ 臺南市北區實踐街103巷/豐利、正億名片/2萬元 112年11月9日由被告裝設電表完成【本院112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732號調解筆錄、本院112年11月9日公務電話紀錄1份(本院1098號卷第67至68、255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偵查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前來推銷安裝電表,稱可以省電,我當日即支付左列費用。一週後我打電話問被告為何未安裝,他稱要身分證資料,我交付後也沒有安裝,說還需要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我交付後也沒安裝,第三次被告說需要使用執照,之後打電話就沒接了,預計111年8月底前會來安裝好電表,但直至111年9月9日均未出現施工,撥打對方電話亦未接聽等語(警二卷第15至16頁、偵一卷第55至56頁)。 ②左列名片、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台電公司繳費憑證、建物所有權狀、111年7月14日補發之使用執照(警二卷第19頁、警四卷第315至317頁、扣案物)。 ⒋ 鄧建平 (提告) 111年5月12日9時許/ 臺南市中西區頂美一街76巷/豐利、正億名片/2萬5千元 被告迄今仍未裝設;除全款返還外無調解意願,未成立調解。【台電公司112年10月12日台南字第1120022558號函文及附件、被害人意見表(本院1098號卷第163至165、23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偵查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自稱台電承包商表示可以將上下層電表分離,我即支付左列費用。一兩日後被告稱要補戶政門牌,一週後有來裝外殼及拉電線,我直至111年7月11日才準備好資料,被告來拿後就失去聯絡,我打電話都不接等語(警三卷第7至8頁、偵一卷第140頁)。 ②左列名片、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存摺影本、派工單、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門牌證明書、使用執照(警三卷第9至12頁、警四卷第327至329頁、扣案物)。 ⒌ 呂秀桃 (提告) 111年5月22日21時許/ 臺南市中西區民權路4段112巷/豐利、正億名片/2萬2千元 112年12月15日由被告裝設電表完成【本院112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31號調解筆錄、本院112年12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本院1098號卷第225至226、309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偵查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自稱台電承包商表示可以分裝電表將上下層電力分開,我即支付左列費用,僅裝設空表、拉電線後稱其餘工程日後再安裝。我一直催他來裝,他才說要補發使用執照,我111年7月13日去申請使用執照,一週後可以領,就委託被告領。之後陸續打電話都沒接或我先生用LINE聯絡也常不回或推稱很忙等語(警三卷第17至18頁、偵一卷第141頁)。 ②左列名片、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LINE個人資料及對話紀錄、派工單、台電公司繳費憑證、建物所有權狀、門牌證明書(警三卷第19至35頁、警四卷第333至335頁、扣案物)。 ⒍ 蔡麗珠 (提告)/許素萍 111年5月9日13時許/ 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南路168巷/豐利、正億名片/2萬2千元 被告迄今仍未裝設;無調解意願。【台電公司112年10月12日台南字第1120022558號函文及附件、113年1月9日訪查紀錄表(本院1192號卷一第171至173、383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前來推銷加裝電表,我同意,他就請師傅拉管線及電表外殼,我當日支付左列費用,111年5月中旬有聯繫,他有來印身分證,後來電話終究各種理由推託,後來就不接等語(警四卷第35至37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383頁)。 ②左列名片、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警四卷第41頁)。 ⒎ 馮輝文 (提告) 111年7月7日9時許/ 臺南市永康區大橋三街199巷/豐利、正億名片/23,500元 被告或其員工委託黃福成裝設電表完成。【台電公司111年9月19日檢驗送電之表燈分戶登記單、本院112年10月26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113年1月9日調查筆錄及10日訪查紀錄表共2份(本院1192號卷一第189、193至194、379、413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我配偶與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洽談加裝電表,被告就收左列款項,稱向台電申請電表後來裝設,約一週會好,我一開始打一兩通電話他稱要延期,後來就不接,也都沒來安裝等語(警四卷第45至47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413頁)。 ②左列名片、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台電公司繳費憑證(警四卷第51、195至197頁)。 ⒏ 張添丁 (提告) 111年7月8日12時許/ 臺南市永康區大橋三街199巷/不詳/2萬5千元。 被告或其員工委託黃福成裝設電表完成【台電公司111年9月21日檢驗送電之表燈分戶登記單、本院112年10月26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113年1月9日調查筆錄及訪查紀錄表2份(本院1192號卷一第195至196、189、379、405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與一位師傅於左列時間地點向我推銷加裝電表,當日先裝外殼及管線,被告就收左列款項,稱向台電申請電表後來裝設,我一開始打一兩次電話給他,他找各種理由推託,後來就不接,他有留一張名片等語(警四卷第55至57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405頁)。 ②派工單、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警四卷第201、203頁)。 ⒐ 陳水祥 (提告) 111年7月10日10時許/ 臺南市永康區大橋一街181巷/豐利、正億名片/2萬2千元 被害人自行委請他人裝設電表完成;無調解意願。【台電公司111年10月3日檢驗送電之表燈分戶登記單、113年1月9日調查筆錄及訪查紀錄表2份(本院1192號卷一第197至198、375至376、401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向我推銷加裝電表,當日先裝外殼及管線,我就給付左列款項,被告稱向台電申請電表後來裝設,我有提供房屋使用執照及電費繳費收據,我一開始打電話他找各種理由推託,後來就不接等語(警四卷第63至65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401頁)。 ②左列名片、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台電公司繳費憑證、使用執照(警四卷第79、207至209頁、扣案物)。 ⒑ 蘇鵬權 (提告) 111年7月12日上午/ 臺南市永康區大橋一街/豐利、正億名片/2萬5千元 被害人自行委請他人裝設電表完成;被告於112年12月20日給付8千元。【台電公司111年11月18日檢驗送電之表燈分戶登記單、本院112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34號調解筆錄及112年12月26日公務電話紀錄、113年1月9日調查筆錄及訪查紀錄表(本院1192號卷一第199至200、261至262、369、399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提供左列名片向我推銷加裝電表,當日先裝外殼及管線,我就給付左列款項,被告稱向台電申請電表後來裝設,大約一個禮拜後會好,他沒有請我補文件,後來一直沒來裝設等語(警四卷第81至83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399頁)。 ②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台電公司繳費憑證(警四卷第79、213至215頁)。 ⒒ 羅美珍 (提告) 111年7月12日14時許/ 臺南市永康區大橋一街181巷/豐利、正億名片/2萬2千元 被害人自行委請他人裝設電表完成;無調解意願。【台電公司111年11月29日檢驗送電之表燈分戶登記單1份、113年1月9日調查筆錄及訪查紀錄表2份(本院1192號卷一第201至202、375至376、403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提供左列名片向我推銷加裝電表,翌日先裝外殼及管線,我就給付左列款項,被告稱向台電申請電表後來裝設,結果二週後都沒有來安裝,我跟鄰居都聯絡不上他,他也沒有請我補文件等語(警四卷第89至91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403頁)。 ②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警四卷第219至221頁)。 ⒓ 郭佩瑜 (提告) 111年7月12日10時許/ 臺南市永康區大橋一街181巷/豐利、正億名片/2萬2千元 被害人自行委請他人裝設電表完成;無調解意願。【台電公司111年11月29日檢驗送電之表燈分戶登記單1份、113年1月9日、10日調查紀錄表及訪查紀錄表2份(本院1192號卷一第203至204、375至376、415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左列名片向我推銷加裝電表,當日先裝外殼及管線,我就給付左列款項,被告稱向台電申請電表後來裝設,大約一週後會好,一週後都沒有來安裝,我一開始打電話他稱要延期,後來就不接等語(警四卷第105、107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415頁)。 ②左列名片、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台電公司繳費憑證、使用執照(警四卷第119、225至227頁、扣案物)。 ⒔ 曾婉純/ 林秋桃 曾耿陽 000年0月00日下午/ 臺南市永康區大橋一街139巷/豐利、正億名片/2萬2千元 由被告委請他人裝設電表完成。【台電公司111年11月2日檢驗送電之表燈分戶登記單1份、113年1月10日訪查紀錄表1份(本院1192號卷一第205至206、419頁)】。 ①左列被害人之妹曾婉芳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左列名片向曾婉純推銷加裝電表,當日先裝外殼及管線,曾婉純就給付左列款項,被告稱向台電申請電表後來裝設,大約一週後會好,一週後都沒有來安裝。曾婉純有以LINE與他聯繫,他還承諾月底會裝電表,又稱病要延期,後來電話就不接,我姐姐用LINE聯絡,他也一直拖延等語(警四卷第105、107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419頁)。 ②左列名片、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台電公司繳費憑證(警四卷第129、231至233頁)。 ⒕ 黃天祥 (提告)/ 胡鍾靈 111年7月20日17時許、21日9時許/ 臺南市永康區大橋一街139巷/豐利、正億名片/2萬2千元 由被告委請他人裝設電表完成。【台電公司111年11月2日檢驗送電之表燈分戶登記單1份、113年1月9日訪查紀錄表1份(本院1192號卷一第207至208、387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提供左列名片向我推銷加裝電表,先裝外殼及管線,我就給付左列款項,被告稱向台電申請電表約二、三週會好,之後來裝設,結果二、三週後都沒有來安裝,我鄰居的也沒裝,我打電話問他進度,他稱要找其他顧問公司向台電申請所以要延期,後來打電話都不接等語(警四卷第133至135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387頁)。 ②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台電公司繳費憑證(警四卷第139、237至239頁)。 ⒖ 李秀春 (提告) 111年7月21日17時許/ 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195巷/豐利、正億名片/1萬5千元 被害人自行委請他人裝設電表完成;被告於112年11月30日給付6千元。【台電公司112年6月17日檢驗送電之表燈分戶登記單1份、本院112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38號調解筆錄1份、本院113年1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113年1月9日訪查紀錄表各1份(本院1192號卷一第209至210、273至274、371、397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提供左列名片向我推銷加裝電表,先裝外殼及管線,我就給付左列款項,被告稱向台電申請電表約二週會好,之後來裝設,我先生打電話問他,他找各種理由拖延,他也沒有請我補正文件等語(警四卷第143至145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397頁)。 ②左列名片、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台電公司繳費憑證、使用執照(警四卷第157、243至245頁、扣案物)。 ⒗ 陳志祥 (提告)/ 許鈴宜 111年7月21日15時許/ 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195巷/豐利、正億名片/2萬1千元 被害人自行委請他人裝設電表完成;被告於112年11月15日給付11,500元。【台電公司112年5月26日檢驗送電之表燈分戶登記單1份、本院112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40號調解筆錄、本院112年11月16日公務電話紀錄、113年1月9日訪查紀錄表各1份(本院1192號卷一第211至212、283至284、313、389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提供左列名片向我和太太推銷加裝電表,於同年月25日先裝外殼及管線,我就給付左列款項,被告稱向台電申請電表約二至三週會好,之後來裝設,有請我補房屋證明,我打電話問他,他說顧問公司有問題要延後,後來就不接了等語(警四卷第161至165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389頁)。 ②左列名片、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台電公司繳費憑證(警四卷第173、249至251頁)。 ⒘ 郭金成 (未提告) /陳述真 000年0月00日下午/ 臺南市北區西門路4段380巷/豐利、正億名片/2萬2千元 未裝設電表、未調解成立。【台電公司112年10月12日台南字第1120022558號函文及附件(本院1192號卷一第171至173頁)】 ①左列被害人之配偶陳述真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提供左列名片向我先生推銷加裝電表,我就給付左列款項,被告稱當日安裝完成,但之後我都沒有收到加裝電表之帳單,詢問台電公司才發現僅裝電表外殼,且被告就不接電話了等語(偵四卷第47至51頁)。 ②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台電公司繳費憑證(警四卷第269至273頁)。 ⒙ 蔡嫈祺 (提告)/ 蔡卓秋暇 000年0月00日下午/ 臺南市北區公園路904巷/不詳/1萬8千元、2萬2千元 自行委請他人裝設電表完成;被告於113年3月5日給付10,500元【台電公司111年11月1日檢驗送電之表燈分戶登記單、113年1月9日訪查紀錄表、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41號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本院1192號卷一第213至214、391頁、卷二第67至68、71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向我推銷加裝電表,我就給付左列款項,被告稱後續約二週會由台電人員過來裝電表,但都沒有下文,直至111年9月19日被告說他要自己幫我送件,要補我媽身分證及電費單等語(偵四卷第57至59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391頁)。 ②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台電公司繳費憑證(警四卷第289至293頁)。 ⒚ 趙日家 (提告)/ 趙日強 111年4月28日9時許/ 臺南市北區實踐街71巷/豐利、正億名片/2萬2千元 被告迄今仍未裝設;無調解意願。【台電公司112年10月12日台南字第1120022558號函文及附件、113年1月9日訪查紀錄表各1份(本院1192號卷一第171至173、393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持左列名片向我推銷加裝電表,當日就牽線及安裝電表外殼,我就給付左列款項,被告稱後續約一週會再來裝設電表,但事後找各種理由推託迄今未安裝,曾請我補房屋使用執照等語(偵四卷第65至67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393頁)。 ②左列名片、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台電公司繳費憑證、使用執照(偵四卷第69頁、警四卷第303至305頁、扣案物)。 ⒛ 趙翊彤 (提告)/趙茂全 111年5月底某日、111年6月6日/ 臺南市安平區同平路108巷/豐利、正億名片/2萬元 被告迄今仍未裝設;被告於113年3月10日給付8千元【台電公司112年10月12日台南字第1120022558號函文及附件、113年1月10日訪查紀錄表、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41號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1192號卷一第171至173、421頁、卷二第67至68、71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持左列名片向我推銷加裝電表,稱可以省電,允諾後就裝設總電源開關及電表外殼,我就給付左列款項,被告稱等台電跑完程序後會再來裝設電表,但事後一直推託很忙,迄今未裝設完成等語(偵四卷第73至75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421頁)。 ②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台電公司繳費憑證(偵四卷第77頁、警四卷第357至359頁)。 黃泰興 (提告) 000年0月間某日/ 臺南市北區北安路一段94巷1弄/豐利、正億名片/2萬元 被害人自行委請他人裝設電表完成;被告前自行退還2千元,另因調解成立再於112年12月10日給付1萬1千元【台電公司111年8月29日檢驗送電之表燈分戶登記單、本院112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53號調解筆錄、本院113年1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113年1月9日訪查紀錄表各1份(本院1192號卷一第215至216、293至294、371、385)】。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持左列名片向我推銷加裝電表,稱可以省電,允諾後就牽線及裝設電表外殼,我就給付2萬元,被告稱等向台電申請後約一週內再過來安裝,但都沒有來,我打電話他都說要延期,並補貼我2千元等語(偵四卷第81至85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385頁)。 ②左列名片、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台電公司繳費憑證(偵四卷第87頁、警四卷第351至353頁)。 陳信宏 (提告) 111年6月10日11時許至同年月11日/ 臺南市安平區古堡街122巷/豐利、正億名片/2萬2千元 被告前自行退還2千元,另由被告委請他人裝設電表完成。【台電公司111年10月12日檢驗送電之表燈分戶登記單、本院112年10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113年1月9日訪查紀錄表(本院1192號卷一第217至218、169、183、409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自稱台電外包商持左列名片向我推銷加裝電表,稱可以省電,允諾後翌日就帶師傅來拉線及裝設電表外殼,我就給付左列款項,被告稱他會通知台電來裝電表,約定約2週完工,但之後於7月中旬又稱顧問公司刁難尚未送件以致延誤,7月、9月間均稱會找新顧問公司來幫我送件,但都沒有來,期間補貼我2千元等語(偵四卷第91至93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409頁)。 ②左列名片、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偵四卷第95頁、警四卷第365至367頁)。 黃信樺 (提告)/ 黃信揮 111年6月13日11時許/ 臺南市安平區世平一街8巷/豐利、正億名片/2萬2千元 由被告於112年11月10日以前委請他人裝設電表完成。【本院112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732號調解筆錄、本院112年11月9日公務電話紀錄、113年1月9日訪查紀錄表(本院1192號卷一第101至102、311、395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持左列名片向我推銷加裝電表,稱可以省錢,我就給付左列款項,被告稱要向台電公司申請內表後才能安裝,約定約1至2週完工,但之後均未聯絡,也沒來向我收取身分證影本,9月、10月就聯絡不上等語(偵四卷第99至101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395頁)。 ②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台電公司繳費憑證(偵四卷第103頁、警四卷第377至379頁)。 陳文津 (提告)/ 陳美蓉 111年6月16日11時許至同年月17日/ 臺南市北區文賢路1030巷11弄/豐利、正億名片/2萬2千元 被告前自行退還2千元,被告於112年12月16日給付1萬元。【本院112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53號調解筆錄、本院112年12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113年1月9日訪查紀錄表各1份(本院1192號卷一第293至294、367、407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持左列名片向我及配偶郭正琴推銷加裝電表,我就給付左列款項,被告請師傅安裝總電源開關及電表外殼,我在一兩日內就把被告所需文件交付給他,並稱約一週後會來安裝電表,但之後均未來裝設,期間僅給我2千元延宕補償,我撥打電話也沒有接聽等語(偵四卷第105至107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407頁)。 ②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台電公司繳費憑證、建物所有權狀(警四卷第383至385頁、扣案物)。 陳昭朱 (提告)/ 陳豊文 111年6月22日12時許/ 臺南市北區文賢路799巷57弄/豐利、正億名片/2萬2千元 111年8月10日自行委請他人裝設電表完成;無調解意願。【台電公司111年9月2日檢驗送電之表燈分戶登記單、113年1月10日訪查紀錄表各1份(本院1192號卷一第219至220、423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持左列名片向我推銷加裝電表,我就給付左列款項,當日被告請師傅安裝電線線路及電表底座外殼,告知會去台電申請電表,之後台電會派人至我家安裝電表,工人並稱約2週未安裝要催促,之後聯繫被告均稱是台電審核嚴格,本來約定大約111年7月24日會完工,但之後均未來裝設,且稱如果要換人處理需先將原電表底座拆還等語(偵四卷第109至111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423頁)。 ②左列名片、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111年7月20日承諾書、派工單、台電公司繳費憑證(偵四卷第113、115頁、警四卷第389至391頁)。 林郁喬 (提告) 111年6月24日9時許/ 臺南市北區大興街246巷/豐利、正億名片/2萬2千元 被告前自行退還2千元、由被告委請他人裝設電表完成。【台電公司111年11月18日檢驗送電之表燈分戶登記單、113年1月10日訪查紀錄表各1份(本院1192號卷一第221至222、411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持左列名片自稱台電外包商向我推銷加裝電表,我就給付定金5千,同年7月1日被告請工人安裝線路及電表外殼,同日下午收取1萬7千元,告知約一週後台電會派人來通電,迄今拖延未安裝,遲延期間有補助2千元,被告一直可以聯繫,但被告一直說很忙無法安裝等語(偵四卷第117至119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411頁)。 ②左列名片、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偵四卷第121頁、警四卷第401至403頁)。 顏銘選 (提告) 111年6月26日上午/ 臺南市北區大興街76巷/豐利、正億名片/2萬4千元 由被告委請他人裝設電表完成。【台電公司111年11月18日檢驗送電之表燈分戶登記單、113年1月10日訪查紀錄表各1份(本院1192號卷一第223至224、417頁)】 ①左列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持左列名片向我推銷加裝電表可以比較省電,當日就牽線、配線及安裝電表外殼,我便支付左列款項,告知約二週後向台電申請後再來安裝內表,結果都沒有來安裝,之後打電話也不接,被告被查獲後聯繫對方稱上游廠商積欠貨款所以才無法如期完工等語(偵四卷第123至125頁、本院1192號卷一第417頁)。 ②左列名片、用戶同意書及收款憑單、派工單(偵四卷第129頁、警四卷第407至409頁)。
卷宗名稱簡稱對照: 一、本訴部分:<南市警永偵字第1110537339號刑案偵查卷宗(影卷),同追加起訴之警四卷,故未編卷宗簡稱。> 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11052122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一卷)。 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1060046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112009033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三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522號偵查卷宗(偵一卷)。 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304號偵查卷宗(偵二卷)。 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58號偵查卷宗(偵三卷)。 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98號刑事卷宗(本院1098號卷)。 二、追加起訴部分: 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10537339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四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455號偵查卷宗(偵四卷)。 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警聲搜字第990號偵查卷宗(聲搜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92號刑事卷第一宗、第二宗(本院1192號卷一、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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