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簡慧卿
訴訟代理人 簡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46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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