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中
代 理 人 梁振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55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113年度除字49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01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 109年10月2日 未記載 34,330,000 0000000 02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 109年10月2日 未記載 37,400,000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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