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羅彩瑟
代 理 人 江泉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47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 原本末日113年2月28日為國定假日,順延至同年2月29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 002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 003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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