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即
朱鶴怡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林立才
訴訟代理人 蔡欣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6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400 002 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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