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453號
TPDV,113,除,453,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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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葉宜玟(即葉正毅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許明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5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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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