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452號
TPDV,113,除,452,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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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王建城
訴訟代理人 曾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53號公示催 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3年2月28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 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3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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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