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孫智娟
代 理 人 董英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2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 0 1 1000 00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 0 1 180 00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 0 1 59 004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99 005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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