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黃榆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3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002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003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004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005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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