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郭碧貞
代 理 人 洪燈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因末日11 3年2月28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 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 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理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0 1 1000 002 理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0 1 1000 003 理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0 1 1000 004 理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0 1 1000 005 理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0 1 1000 006 理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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