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陳重琪
代 理 人 洪燈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因113年2 月28日為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29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理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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