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393號
TPDV,113,除,393,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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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陳康元
代 理 人 洪燈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案列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035號),於民國112年11月28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 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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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