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張文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20號公示 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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