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黃秀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5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原屆滿日 為113年2月8日,因係假日,故遞延至此日),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