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林賜榮
代 理 人 許椿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9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527 00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275 00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181 00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139 005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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