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林朝郎
代 理 人 陳桓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59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1 002 台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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