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原 告 岳千雅
陳恩慧
王耀德
鄭裕琪
黃淑芬
徐武宏
蔡沛廷
段思雲
蔡亞霖
鄭惟元
李芳宜
徐曉恬
解大治
蒼蔭屏
唐桓
黃麗雲
謝雅香
謝雅茹
陳昱銘
周繼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峻瑋律師
原 告 鄭椀予
上列原告與被告儲開軒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已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 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者, 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
為之,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畤嘉之住所或居 所;又被告百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部分,經查詢起訴狀 所載統一編號:00000000號結果,公司名稱不完全一致,地 址亦不相同,請確認該被告之名稱及地址;又上開被告及被 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部分均未載其法定代 理人及地址,是原告此部分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 欠缺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一、被告林畤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確認被告「百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 0000號)之被告名稱及地址為何。
三、前項確認之被告及被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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