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4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偉強
被 告 王嘉宏即夏天鋪子店
黃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嘉宏即夏天鋪子店、黃麗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68,7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約定書第21條、 保證書第7條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2人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王嘉宏即夏天鋪子店(下稱王嘉宏)於民國 109年6月11日邀同被告黃麗娟為連帶保證人,並簽訂保證書 ,約定於新臺幣(下同)140萬6,000元額度內連帶負清償責 任。王嘉宏於109年6月29日起陸續向伊借款12筆,每筆借款 金額、債權本金、借款日及到期日詳如附表所示,借款金額 共計140萬6,000元,並簽訂約定書、借據及借款展期約定書 ,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需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詎王嘉宏繳款至112年8月21日止,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定書 第5條第1款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68,78 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付,另依約定書第13條 、保證書第2條約定,被告黃麗娟就上開債務應與王嘉宏負 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2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3份、保證書2 份、借據12份、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借款展期約定書12份
、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12份、放款客戶 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核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568,7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