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57號
TPDV,113,訴,657,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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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57號
原 告 張玉媛
被 告 劉定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若將個人所申辦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可能使不法詐欺集團用以 充作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之指定帳戶,竟於民國111年6 月21日前某時,將其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 、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俟該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並掌控系爭帳戶後,即由該詐欺集團某不 詳成員佯裝為伊姪子,致電向伊佯稱需要借款云云,致伊陷 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1年6月23日12時2 分許,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至系爭帳戶,旋經詐 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被告上開所為 係幫助詐欺集團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詐欺行為,致伊受有 70萬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本段規定之保護 客體,不以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絕對權)為限,僅 須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侵害故意、客觀上加害行為該當違背善 良風俗之不法性,致他人受有損害,即足當之。又按數人共



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 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5條亦有明定。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詐欺 集團成員與原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系爭帳戶之交易明細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刑 案偵查卷宗第6至22頁、第38至40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斟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 認,堪認原告主張為可採。被告應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 之表徵,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戶而無特別之窒 礙,並可預見若將個人所申辦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金融帳 戶資料提供他人,可能使不法詐欺集團用以充作收受、提領 詐欺犯罪所得之指定帳戶,仍將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 予詐欺集團作為收受詐欺原告所得財物之使用,自係幫助他 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致原告受有 70萬元之損失,依民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被告視為詐欺集 團之共同行為人,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70萬元,自屬有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 ,並未定有給付期限,被告應自受催告而未為賠償時起,始 負遲延責任,而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2年12月29日寄存送達 予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9頁),於 000年0月0日生送達、催告之效力,是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70萬元,及自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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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