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陳棨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陸仟參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捌仟壹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 約定書第9條、現金卡約定書第11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本院卷第21、25、63頁),是本院就本件有管轄 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5年12月1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 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料被告自發卡起至98年12月23日止, 消費記帳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5,118元、循環利息316元 、手續費858元未按期給付。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 ,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利率20%計算至清償日止 ,惟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法文修正,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請求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復按信用卡會員約定條 款第22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 之全部款項。
㈡被告於94年8月9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金額為75萬元
,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101年4月23日止,借款利率按年利率 10%計息。並約定如有遲延還本付息,則改按年利20%計付違 約金。被告自98年7月14日起未依約繳納款項,尚積欠本金3 7萬5,109元及其違約金未清償。惟因民法第205條法文修正 ,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利息。依 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 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㈢又被告於92年5月9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最高限額為50 萬元,初次核貸限額為11萬元(兩造同意日後原告得視被告 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但不逾借款最高限額),並約 定自92年5月9日起循環動用,利息則依週年利率14.25%按日 計算,並於借款期間內不再調整利率,屆期本息應如數清償 ,如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 期。詎被告自98年7月11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借款尚餘 本金12萬4,903元未清償。
㈣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信用卡 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消 費記帳款、借款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明細、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 、貸款約定書、單筆貸款授信交易查詢、帳務明細、客戶消 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 查詢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7至79頁),核屬相符,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 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 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9,117元應由被告 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利率 計算期間 利率 1 信用卡 6,292 5,118 自98年1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通信貸款 375,109 375,109 無 無 自98年7月14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 20% 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現金卡 124,903 124,903 自98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25% 無 無 總計 506,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