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96號
TPDV,113,訴,196,2024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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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談立敏
被 告 鄭文治即鄭陳菜妹之承受訴訟人

鄭文平鄭陳菜妹之承受訴訟人

蘇怡安鄭陳菜妹之承受訴訟人

蘇國勝鄭陳菜妹之承受訴訟人

鄭文成鄭陳菜妹之承受訴訟人

鄭資英鄭陳菜妹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 告 鄭元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文治、鄭文平鄭文成鄭資英蘇怡安蘇國勝為被告鄭陳菜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 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訴時,係以鄭陳菜妹鄭文成鄭資英鄭元貞為被告,而鄭陳菜妹於本院審理 中之113年2月28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鄭文治、鄭文 平、鄭文成鄭資英、蘇鄭雪英,其中蘇鄭雪英於繼承開始 前之102年11月25日死亡,蘇鄭雪英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蘇 怡安、蘇國勝」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民事起訴狀 、死亡證明書、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親等關聯(二親等 )資料、各繼承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鄭文平民事陳報狀所附



繼承系統表可參(見北簡卷第7頁、本院卷第119、129、147 頁、個資卷),堪認鄭文治、鄭文平鄭文成鄭資英為鄭 陳菜妹之繼承人,且依民法第1140條、第1176條第1項規定 ,應由蘇怡安蘇國勝代位繼承蘇鄭雪英之應繼分,揆諸上 開說明,本件訴訟程序自應由渠等聲明承受訴訟。茲因本院 函請鄭文治、鄭文平鄭文成鄭資英蘇怡安蘇國勝於 113年3月14日前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迄今僅鄭文平聲明承 受訴訟,其餘人等均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 訟,為使本件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爰依上開法律規定,依職 權裁定命鄭文治、鄭文平鄭文成鄭資英蘇怡安、蘇國 勝為鄭陳菜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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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