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5號
原 告 王宣評
高郁淳
梅書瑜
田宇鈞
施向嶸
李庭綺
蘇狄華
黃姵瑜
吳杰恩
林昕彤
王泳翰
黃璿暘
康珍瑋
莊致旻
陳雅忻
賴鈺蓁
林姿含
被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兩造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至遲已於113年2月27日寄存送達最後一位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 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及 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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