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482號
TPDV,113,訴,1482,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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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82號
原 告 莊榮兆
蔡英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海寧、劉文瀚、公平會兼主任委員李鎂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本息,並請求被告應將判決書
登報作為道歉。核其聲明其中金錢賠償部分之請求係因財產權起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登
報道歉部分請求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
0元,並應與前開財產權請求部分分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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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