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5號
原 告 華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太宇宙事業有限公司、曾建銘間請求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5,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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