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終止借名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332號
TPDV,113,訴,1332,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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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2號
原 告 鄭崇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琪晃等人間請求代位終止借名契約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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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