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224號
TPDV,113,訴,1224,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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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4號
原 告 寧靜

訴訟代理人 李峙錡律師
被 告 李惠真(已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西元2013(即民國102年)年6月12日簽立 門巿房屋轉賣協議(下稱系爭協議),伊買受被告所有坐落 重慶巿南岸區海棠溪街道七公里村二龍橋20號之建物(下稱 系爭建物),因被告遲未移轉系爭建物所有權予伊,爰依系 爭協議第3條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 爭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
二、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案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原告之訴,有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28條之裁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9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臺灣地區人民,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大陸地區法院為管轄法院,因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大陸地區法院之判決,臺灣地區法院非不承認其效力,倘該事件非專屬臺灣地區法院管轄,大陸地區法院亦認臺灣地區人民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者,尚難謂其合意不生效力。若該合意已生效力,且屬排他性之約定,當事人又已為抗辯者,即難認臺灣地區法院為有管轄權(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裁判意旨參照)。三、查,系爭協議前言記載:「根據《中國合同法》、《城巿房地 產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雙方就城巿私有房屋的買賣轉售 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及系 爭協議第7條約定:「發生爭議解決:如履行本協議合同發 生糾紛,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 訴或申請仲裁」(本院卷第23頁),可知兩造締約時,除就 系爭協議之內容及履行責任,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 法、城巿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外,並約定以系爭建物所 在地即重慶巿南岸區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堪認兩造就系爭協 議之履行,已有排他性之管轄約定。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 民法院專屬管轄: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35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 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 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 專屬管轄的規定」,足見大陸地區法律除就關於不動產之訴 訟明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外,亦肯認契約當事人得 於不違反專屬管轄規定下,合意選擇管轄法院。基此,系爭 建物位於大陸地區,兩造就系爭協議之履行復合意排除我國 法院之管轄,則原告本於系爭協議訴請被告移轉系爭建物所 有權,即應以兩造合意擇定之重慶巿南岸區之法院為管轄法



院,方屬適法。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不 合,且此情無從補正,本院亦無從將本件逕行移送管轄法院 ,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四、復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又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而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尚不生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經查,原告於113年1月17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業於原告起訴前即107年2月1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基本資料存卷可佐(限閱卷),顯見原告係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提起訴訟,為起訴欠缺訴訟要件,復無從命原告為補正,所為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2款、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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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