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15號
TPDV,113,補,715,202403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 告 嚴立行
訴訟代理人 周宛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馨飴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79萬7,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040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萬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