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欣
原 告 劉輝堂
周小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被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假執行之給付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1,553萬4,60
7元(計算式:1億6,041萬1,533+1億5,436萬3,607+75萬9,467=3
億1,553萬4,60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萬1,658元,扣除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5萬1,15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