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11號
TPDV,113,補,711,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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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0萬元
,依本件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訴時之中央銀行收盤匯率31.868計
算,折合新臺幣31,8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4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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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