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97號
TPDV,113,補,697,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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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呂詩婷發支付命令,因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4,799元(計算式:①本金703,674元+②本金313,179元部
分自113年2月2日起至113年2月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548元+③本金351,410元部分自113年2月2日起至113年2月5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03計算之利息577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原告
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7,
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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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