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林醇蓁
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
複代理人 曾衡禹律師
石邁律師
被 告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奎銘
被 告 鄭志偉
潘筱玲
黃詠孝
陳明郎
張智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669,706.95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3年3
月14日,美金1元現金賣出匯率31.77新臺幣計算,669,706.95×
31.77=21,276,589.8015),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276,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26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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