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45號
TPDV,113,補,645,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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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施亮宇
黃宜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薛貴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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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