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41號
TPDV,113,補,641,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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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李東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
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60,644元(計算式:本金560,000元,自民國11
2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12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64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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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