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37號
TPDV,113,補,637,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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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林邦子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蘇家玄律師
葉曉宜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張嘉峰發支付命令,因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90,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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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