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黃建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13
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4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附表1: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39,705 1 利息 39,705 112/11/7 113/1/10 3.22% 227.58 2 違約金 39,705 112/11/8 113/1/10 0.322% 22.41 小計 249.99 請求項目2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366,885 1 利息 368,885 112/10/7 113/1/10 6.90% 6,692.60 2 違約金 368,885 112/11/8 113/1/10 0.69% 446.11 小計 7,138.71 請求項目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268,145 1 利息 268,145 112/11/20 113/1/10 13% 4,963.58 2 違約金 268,145 112/11/21 113/1/10 0.13% 48.68 小計 5,012.26 總計 687,135.96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