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24號
TPDV,113,補,624,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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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曾雯倩發支付命令,因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57,416元(計算式:①本金555,999元+②本金142,647元部
分自113年1月27日起至113年2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374元+③本金191,776元部分自113年1月27日起至113年2月1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503元+④本金205,835元部分自113
年1月27日起至113年2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540元
,元以下均四捨五入),原告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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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