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許志豪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志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竹風、許阿賓、許秋玲、許美玲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