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聯歐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濬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
同)3,926,980元(計算式:2,460,000+1,466,980=3,926,98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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