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武宗
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被 告 中國輸出入銀行
法定代理人 戴燈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輸出入銀行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021.06美元,折
合新臺幣(下同)1,145,830元(以113年3月7日起訴時,臺灣銀
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1.81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費用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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