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陳聖容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名勳
訴訟代理人 廖孟意律師
曹晉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妙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僅為訴訟標
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