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86號
TPDV,113,補,586,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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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郭正芬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
林暐程律師
被 告 陳慧玉
何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玉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未標示幣別
者同)1,628,929元【計算式:(本金加拿大幣60,707.36+自民國11
0年6月29日起至113年3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合計加
拿大幣8,140.01元)*原告起訴日即113年3月4日加拿大幣臺灣銀
行本行賣出匯率23.6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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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