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星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峯安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萊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236,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
星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委任狀,逾期不繳或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僅為訴訟標
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