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簽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72號
TPDV,113,補,472,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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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娜間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28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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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