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儀庭
被 告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
林地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士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7
,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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